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发〔201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范发〔2018〕2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规范发〔2020〕5号)规定,为规范项目审核评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实施人才项目建设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大的技术中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是指在我区已经被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所在企业,为建设人才集聚的创新平台,提升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能力,通过采用人才培养、引进、表彰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方式实施的人才项目。第三条 自治区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创新方式实现“引才引智引技”,培养科技研发技术带头人,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的技术团队和专业人才,设立有效合理的激励资金,发挥人才在技术中心建设中的驱动力。对解决企业或行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以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问题的人才项目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的申报评审、资金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的组织推荐、日常监管等事项。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已认定为国家或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且中心正常运行2年以上。(二)企业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企业具备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每年都有固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四)企业具有规范的人才队伍创建和管理、奖励机制,引进、培养、奖励、服务人才的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五)企业实施的人才项目已经完成,且技术成熟度高,科研创新性强,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六)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项目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开展一次人才项目申报工作,开展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二)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资金申请表》(参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参见附件2)《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自评表》(参见附件3)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审核,根据评审结果,对拟支持的人才项目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拨付支持资金。第七条 人才项目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人才培养开发、人才引进使用、人才表彰激励、人才服务保障等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内容,人才项目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人才培养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支持技术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自选科研课题)的费用,学历提升产生的学杂费、访学进修费,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及学术交流活动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以及与提升专业技术能力相关的培训费和差旅费等,开展成果转化、用于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二)人才引进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的安家费、资助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自选科研课题)费用、引才(生活)补助及薪酬补助费;引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开展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差旅费及其他所需费用。(三)人才表彰激励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对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获得重要奖励、入选重点工程的人才团队和个人的各种奖励资金;为激励人才发放的特殊津补贴等。(四)人才服务保障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为急需紧缺人才提供住房安居、医疗保健、休假疗养等服务保障事宜所需的住房(租房、购房)补助费、健康体检费等;支持和保障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的其他所需资金。第八条 对获批的人才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人才项目支持范围内资金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综合运用财务审核、绩效评审、受理举报等方式,对人才项目的资金投入和实际成效进行核查监督,确保人才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一)财务审核。对于投资20万元以上的人才项目,在项目申请支持资金前,由项目实施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财务审核的重要依据;对于投资20万元以下的人才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财务审核结论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聘请的财务专家单独出具意见。(二)绩效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项目特点,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采用量化指标,对人才项目创新资源、技术产出和创新效益及人才管理情况等方面,组织专家组,依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全面、综合的定量评价,并形成评价得分和审核意见。参照绩效评审结合财务审核结果安排资金支持。(三)受理举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接受社会各方的举报,并对涉及到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核实调查。经核实调查举报情况属实,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项目撤销其享受政策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向评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参与人员若违反规定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企业要规范人才项目管理,提升创新能力,自觉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7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技术咨询扶持政策的解读与申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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